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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崔某与袁某与崔某、袁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10-10律师案例阅读(1753)易法通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3627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华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孙金刚,天津哲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与袁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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