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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有限公司的某股东股权转让后,将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上。请问:A有限公司是否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第一,审查主体资格。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如审查公司的营业执照、转让人的出资证明,是否有相应的签约资格,受让人的身份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等。
婚姻司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有些情况下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并未及时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此时股权受让人不免担心,如果没有及时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不影响,是否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后就发生了公司股权变动?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解答:
对于股权转让,应充分尊重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对于不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股东变更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依法有效。
事业有成的黄女士与小20岁的小伙结婚,为避免“人财两空”,两人在婚前进行了财产公证,怎知婚后小伙两次拿走黄女士钱财,黄女士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15日从浙江江山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小伙归还两笔欠款。那么,下面就由小编带您来详细了解下婚前财产公证。
案情:半年前,刘某及刘某妻子王某计划共同注册了一个有限公司,但是,当时刘某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办法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只能由王某成为唯一出资股东和法人,刘某作为监事,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但是现在需要刘某出面签一笔合同,签约对方只接受和刘某作为最大股东的公司签约,由于时间紧迫,未及时到工商去做变更手续。刘某和王某私下做了一份没有经过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公司股权51%给刘某,请问: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2008年4月,王某以技师学院学生的身份到机械公司实习,校方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用工协议,双方约定如实习学生在公司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并另行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王某从技师学院毕业,但公司却迟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案情:2006年3月,北京市居民安某与某北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李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合同规定李某将自身所持某汽车运输公司1%的股权转让给安某,安某和李某在一个月内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达到合同目的。4月,安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价款,但是李某一直未对汽车运输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股东名称变更,也未去工商登记机关进行股权变更。数月后,公司即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请问:李某是否获得了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其能否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 ①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③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④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⑤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⑥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⑦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⑧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⑨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⑩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例如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 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房屋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如请求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同时个案审理也要兼顾修改后的《公司法》上的特别规定及原则。
房产投资越来越流行,很多人手上有了闲钱,放在银行利率太低,还不如去买房投资,既不需要懂金融,而且有实实在在的商品在面前,踏实。但是,大家也不要小看买卖商品房,其中的风险也是很多的。
企业对外担保的行为屡屡存在,但企业许多对外担保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均仅仅有企业的签章,却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