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要求离婚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物权法》作出了新规定。
我国法律对如何解除同居关系根据同居关系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解除手续。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无论是否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事实关系。根据生活中的同居关系的不同,法律对同居关系分为了以下三种,其解除方式也各有不同: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1)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一、界定公司高管的人员范围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除此以外,《公司法》第六章也详细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资格、义务,以及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高管受公司聘任,为公司提供劳务,接受公司的管理,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 二、高管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有因”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前述董事会依职权解聘高管,《公司法》并未规定法定或是正当的解聘理由。那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解聘高管的免职决议,是否能产生公司与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 我们认为,董事会的免职决议不能直接产生公司与高管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如前所述,因高管的双重身份,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公司单方解除高管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需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解除。换言之,董事会作出的高管免职决议可以是“无因”的,但解除高管的劳动关系必须是“有因”的,且解除理由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理由。
婚前同居,即男女双方在结婚前以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双方是以可能的结婚为目标,类似“试婚”概念。有时候婚前同居会构成事实婚姻,因此很多人就会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进行混淆。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的意愿、共同财产分割、如有子女应妥善安排抚养权等内容。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协议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近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发布时间为3日晚22点,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
有时候未婚同居会构成事实婚姻,因此很多人就会将事实婚姻与未婚同居关系进行混淆。
案情:2012年6月12年,闫某通过面试进入北京昌平区某保安公司。入职后,保安公司未将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告知闫某,也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2年8月16日,保安公司未经过任何程序,便以闫某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开除。请问:闫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甲、孙某与被告张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西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