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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容留卖淫罪刑事辩护。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4)1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及其辩护人夏乾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北检公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窝藏、包庇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为当事人作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做故意伤害罪辩护。
为当事人做危险驾驶罪辩护。
为当事人作盗窃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赌博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妨害公务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