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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米青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甲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十三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玉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甲、被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晖、罗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远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晖、肖玉红、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育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璐璐、人民陪审员潘红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韬担任记录。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肖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文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200000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某的撤诉申请。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力、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丽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8日在东安县大庙口中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雅玲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伍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陆勇军,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作出(2014)永冷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卢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移送案卷及上诉材料,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被上诉人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仁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涛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春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勇、人民陪审员杨龙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代理人肖家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乐瑞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家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