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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婚内债务分担不能对抗第三人。
案情:甲公司以办公大楼为抵押物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甲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与银行协商后,双方同意将大楼评估后委托拍卖公司将办公大楼拍卖。但是银行发现,甲公司在把办公大楼抵押给银行后,又把办公大楼租给乙公司。现银行要求乙公司搬出大楼,乙公司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请问:乙公司能否以租赁关系对抗银行已登记的抵押权?
1996年,利某与其大哥及其小舅陈某一起做生意并将生意所得在农村购买地块建设民房,该民房共建三层半,由陈某住一楼、利某大哥住二楼、利某住三楼及四楼的半层,各方当事人分别按自己所居住楼层作为独立家庭户办理户籍登记。
在离婚时不仅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对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也是需要共同承担责任的。 但是,如果是权利在离婚时肯定是锱铢必较,债务大家都会突然变的“冰冰有礼”了,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可以由一方承担。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委托持股的规定,相反,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出资并进而成为公司股东,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须进行登记。
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房子或汽车等财产出租后又设定了抵押或是设定抵押后又出租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形,此时抵押、租赁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那么,万一抵押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物,承租人怎么办?抵押权人能不能顺利行使抵押权?下面就由易法通专业律师来为您详细解答: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的效力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可以认为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名册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一、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即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
企业的业绩补偿股份,指的是业绩补偿期间内,业绩补偿义务人如不能完成承诺的利润,应首先以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是上市公司以 1 元对价回购并注销,上述股票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自有资金支付。 也即在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因业绩补偿股份协议的存在,而存有效力上的瑕疵。当业绩补偿股份与该股权之上的权利质权发生冲突时,效力难以衡平。据此,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应该明白任何产品都不会百分之百的完美,房子是一种产品,难免会有缺陷,业主应该正确对待这种心理落差,出现问题采取正确的解决方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甲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与乙签订了转让股权合同。公司因为公章丢失未及时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后乙以甲未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案情:A公司股东甲因与其他股东合作产生纠纷,欲转让其股权,A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请问:股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