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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能否对抗抵押权?

2013-02-27其他文章阅读(8003)易法通

案情:甲公司以办公大楼为抵押物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甲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与银行协商后,双方同意将大楼评估后委托拍卖公司将办公大楼拍卖。但是银行发现,甲公司在把办公大楼抵押给银行后,又把办公大楼租给乙公司。现银行要求乙公司搬出大楼,乙公司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请问:乙公司能否以租赁关系对抗银行已登记的抵押权?

    

解答: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本案中,甲公司先将办公大楼抵押给银行,设立了抵押权,且该抵押关系办理了登记。办公大楼抵押后甲公司将其出租给乙公司,虽然乙公司并不知情,但依法仍不能对抗银行的抵押权。银行要求乙公司腾出厂房时,乙公司应搬离。

 

易法通解读:在租赁办公楼时要注意所租房屋是否有产权问题、是否已经登记抵押,以免因物权纠纷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受到损失。法律实践中的问题错综复杂,各种类型交错在一起,难免面临各种难题,在不知如何处理时可以向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易法通,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解决您面临的各种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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