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一、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即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公司股东随意私用公司财产,这样的做法对股东而言是有潜在风险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公司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公司要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公司股东仅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起诉公司要求其偿还债务,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不能因为公司的债务而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偿还公司债务。但是如果股东出现私用公司财产的情况,造成公司可以履行债务的财产减少,私用公司财产的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债务,若金额较大还会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
日前,“魏则西事件”将武警医院、卫生监管部门、网络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部门推向了娱乐的封口浪尖。在此窘境显现之际,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8部门专门成立了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行动方案,稍振民心。 根据《方案》,协调办公室的工作责任是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对地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收集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做好跨区域跨部门案件移交;督办重大案件。方案的具体贯彻执行,还需要各省(区、市)组织落实。
2014年6月28日,被告曾先生与原告刘小姐在地产中介的居间介绍下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曾先生以人民币156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小姐位于 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
2008年4月,邬某入职深圳市东方越野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5月,邬某因日常工作受伤导致左腿骨折住院并于次月出院。受伤后邬某无法参加工作,公司 也未给邬某发放工资。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融资普遍比较困难,赵某以做生意为名,先后分三次向黄某借钱,累计借款金额为525000元,赵某用其房产为上述款项办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赵某均以各种理由逃避义务,于是黄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院。
2009年9月,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某镇政府所属的成都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安置房合作建设协议》,并于同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以下统称《协议(原)》),建立类似BT模式的合作方式。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伤害。那么发生工伤,应该如何索赔呢?认定工伤的标准又是什么呢?赔偿项目有那些呢?这对受伤员工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从工伤发生到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大抵要经过三个步骤: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其次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最后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具体而言:
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债务、权利、子女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婚前协议在西方非常普遍,随着离婚率的提高,现在越来越多的恋人在结婚前约定婚前协议,避免将来面临不必要的纠纷。那么,怎样约定婚前协议,才是有效的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接下来,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婚前协议如何约定才有效。
合同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运用最频繁的文本,从公司设立时的设立协议、用工时的劳动合同、再到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一系列的合同,对于企业而言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既保障了企业的利益,又可以避免给企业带来风险。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合同的起草应有一定的规范性,那么如何草拟一份好的合同呢?
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右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而我国法律对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规定基本一致。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对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具体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运行的规范。公司设立协议是出资人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要有章程。也就是说一个公司要想成功成立,前提就是要有公司章程。而公司设立协议不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要求要签订设立协议外。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有的发起人在出资时没有签署公司设立协议,未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实这样的做法是不利于公司将来的发展的。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劳动争议审理结案的案件数量为711044件,而用人单位获得胜诉的案件处理数仅为82541件,不足12%。都说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但实践案件处理结果为何如此戏剧性?笔者认为,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企业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用工不规范所致,究其根本原因,无非法律意识淡薄耳!本文结合实践,列举几个劳动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企业败诉事由。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因为法律因素、或者非法律因素以及由于企业在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依据而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在实践中,企业从成立到解散、经营管理过程、人员聘用等方面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
公司出资协议,是指出资人为了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个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出资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费用的承担等。公司出资协议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实践中公司出资协议运用不当,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呢?接下来,本文就这个方面进行了如下的总结。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企业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用工不规范所致,究其根本原因,无非法律意识淡薄。这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损害到企业的形象。众所周知,企业形象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发展下去。那么是什么情况导致企业在劳动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呢?本文结合实践,一一列举了企业败诉的常见理由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