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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姐诉曾先生二手房买卖案

2015-04-28买卖租房阅读(2478)易法通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28日,被告曾先生与原告刘小姐在地产中介的居间介绍下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曾先生以人民币156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小姐位于 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合同签署后,曾先生仅支付了定金两万元就不再履行合同。经多次发函催告无果后,刘小姐委托隆安律师事务所方俊律师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宝安法院认定曾先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数据,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5万元。最终,宝安法院判决曾先生赔偿原告违约金25万元。

律师意见: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即便合同签署后房价有下跌或上涨等波动,交易双方也不要轻易不履约,因为一旦法院判定违约,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可能远远高于房价的波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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