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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7119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天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1999年11月29日,24岁的被害人崔某因精神受到刺激被送往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治疗。经诊断系“急性精神病症”,医嘱为精神科特护(防冲动、巡视)。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金海,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某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就涉案全部产品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家嵘,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金玉、杜仁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春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于平吉、李荣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翠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商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翠芳,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滕洪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郑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建营、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侯平利、被告某某保险郑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永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某某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开发公司)诉被告某某药业集团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守忠、方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李某某、冯某某、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飞、被告李某某、被告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不锈钢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诉人韩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民一(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付强、董润青,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某、俞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金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翁成方于200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较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转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经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六个月。2008年11月14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军、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洪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施青年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杨某、程某某、漆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静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杨某、程某某、被告人漆某某及其辩护人任济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