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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某某、吴某某与被上诉人孔某某、胡某某、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桐民商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姜某某、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梁震、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薛某某、李政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姜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二七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锋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苏化民、张子辰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郭某某、孟某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余某与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黄某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1)惠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某某公司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2)郑民二终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某法律效力。2013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3)郑民申字第36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黄某某、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某某、宋某某、宋某、张某诉被告国网河南许昌县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3)许县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四原告的起诉,2014年7月3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许民终字第9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3)许县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辉、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河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郑州分公司)、原审被告闻某某、原审被告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某某郑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闻某某、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某某煤矿、练某某、原审原告王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赣榆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飞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全先举、庄明、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被告深圳市某某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某某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被告深圳市某某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龚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绍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才,被告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效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芦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清洗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宝化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被告上海某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某钢材公司”)、被告廖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凌云、代理审判员黄英、人民陪审员潘惠飞组成合议庭审理,于同年8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静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钢材公司、被告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志想、孟建坡,被告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被告顾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志想,被告顾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余某某、余某某诉被告王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苏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小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晓,被告王某,被告太保苏州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