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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诉被告刘某、开封某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某某公司)、某某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某某集团申请撤回了对某某国际酒庄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某某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吕金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市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3)二七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30天。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2014年7月9日、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孔淑芳、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焦作市某某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劳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承认劳动关系均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劳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为当事人追回贷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罚息2338146.58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保证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1372516元及利息。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叶某某、董某、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原审被告人耿某某、任某某、冯某某犯窝藏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分别作出(2012)信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和(2012)信刑初字第111-1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叶某某、董某、彭某、李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其代理人刘俊杰、李新杰,被上诉人宋某的委托代理人吕文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昌贵、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少轩、被告委托代理人吕长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江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江某某及辩护人郭庆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王东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本案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管赛龙,被告钱某之委托代理人包福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