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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洛阳某某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自刚、齐某某,被告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孟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某某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自刚、被告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焦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文超,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梅某某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叶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洛阳某某集团保持器有限责任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锋、被告洛阳某某集团保持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玩具(洛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梁某、陈某某、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洛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杜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某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某及上诉人梁某、陈某某、黄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洁晶、代裕军(同时也是原审被告重庆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某某(洛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宏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金某、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因与被告曹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全生、张会卿、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卫某某、被告嵩县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洛阳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全生,被告卫某某(兼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某某财险洛阳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诉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仝宝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2)洛龙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和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某某宏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洛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2013)吉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洛阳某某宏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许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闫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荣宝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通许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