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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诉被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车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琴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凡、戴玉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琴锋,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卓、季洁,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琴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某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小学(以下简称某某小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君、被告某某小学的委托代理人金云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合肥某某学校(以下简称某某艺校)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南京汉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味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以侵害商标权纠纷立案受理,并于同年4月22日开庭审理,同年7月15日,该院以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其无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4日、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君,被告汉味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瞿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江苏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某某公司)、张某某、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任俊虎、张爱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朦,被告省某某公司、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汤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市某某区某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小贷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张某某、被告陈某、被告邢某某、被告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书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美云、胡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朦,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被告张某某、被告陈某、被告邢某某、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秦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宁民终字第388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萍、张某某,被告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京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某某装饰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沿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庆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某某装饰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市场)与被告南京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顺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市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庆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2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豪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谢庆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宁波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台州市某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某、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曹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许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永建,被告曹某某,被告某某财险许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永建,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