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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蒋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吴某某、蒋某某,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18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林孟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85000.00及利息6812.5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景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某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谢某某、林某某、施某某、林某某、范某某、林某某、叶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提出对火灾造成的具体损失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温州信和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4年9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国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渊颖、陈进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斌,被告林某某、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光,被告林某某,被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克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施某某、范某某、叶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林某某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叶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牡丹江市某某产品综合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增、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为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混凝土公司)为与被告温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温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直属七处(以下简称某某三建直属七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混凝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及被告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三建直属七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院长审批同意延长审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某某、孙某某、丁某某为与被告宿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张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宿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某、孙某某、丁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某某保险宿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温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温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即提交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温州地区仅有温州仲裁委员会,故可以明确双方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温州仲裁委员会,本案应当由温州仲裁委员会审理,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温鹿刑初字第1004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成国、蒋儒博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青山,证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民警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2月16日作出(2013)浙温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刘某某、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倪维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正建、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