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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温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希希、代理审判员董孙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2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昊、陈璜璜、梅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援助辩护人余守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玉梅,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牟某某因与被申诉人郝某某、郝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伊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09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黑监民监字第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波、张家伟出庭。申诉人牟某某,被申诉人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玉梅,被申诉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某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温州分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方飞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丽君、吴润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东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肇东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浙民申字第25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某某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某某、毛利忠,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克丰、郑德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某某集团某某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煤矿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供热公司)、齐齐哈尔市某某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齐某某住管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某某煤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天英,被告某某供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洪英、齐某某住管办的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于2014年12月26日通知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6日查阅案卷完毕。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高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购房款143325.00元、装修款57000.00元。
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租金17,000.00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青俊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青俊花,被告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荣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