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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

2015-08-07律师案例阅读(1587)易法通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牛执裁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何洪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财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公司员工。                   

陶某某与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陶某某依据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73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经审查,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燕华

审判员  廖群艳

审判员  游 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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