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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兵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来军与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兴独任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宪杰、曹会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会华、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洪亮、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石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羽丰,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赵传顺、被告人孙某乙及其辩护人阚吉峰、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传顺,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刁剑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广,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广、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泰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戚桂花,被告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美兰,被告永安保险泰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栋、李凤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某、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同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徐某某、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美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潍坊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昭彦,被告潍坊市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梁浩、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