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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惠忠颜、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富检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请求被告人耿某赔偿其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医生出诊费、误工费、救护车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段盼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之诉讼代理人吕某、吕某,被告人耿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讼诉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蔡某某、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康某某、王某某、邹某某、杨某某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县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一,上诉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上诉人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习源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一、被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学民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诉被告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一组于2014年8月7日以关键证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某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新沟、被告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一组委托代理人齐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诉被告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一组于2014年8月7日以关键证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新沟、被告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一组委托代理人齐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岳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某某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某某、被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景兰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利生、薛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连庆、景兰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军刚、被告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栋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柴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利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刚、被告柴某某、被告人保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仝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詹某某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詹某某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宝鸡支公司)、廖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寅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琪翔和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琪祥、被告张某某、被告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贾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联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