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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某与无锡市某某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玉宝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寅虎、被告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2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寅虎,被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4年5月23日、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钱步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某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雷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锐(委托代理人张锐后于2014年5月8日被某某公司撤销代理权),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步国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磊,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钱步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步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无锡市某某制笔零件厂(以下简称锡文厂)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无锡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服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何某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锡滨民辖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何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何某某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锡民辖终字第015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民辖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叶青,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锋,被告某某服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原审被告华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无锡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王某、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华某某、无锡市某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电力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庄莉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0月24日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葛恒敏、被告华某某、第三人无锡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9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1月5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恒敏、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黄成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黄成英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朝阳,被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无锡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曹建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戎某某诉被告江阴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鸣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14年4月30日因案情复杂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毅军、历巍,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