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原告长春市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张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市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盛翠利,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岱建,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宫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涛、被告宫某某、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廉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初竹青到庭,被告于某某到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彦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烟台某某支公司)、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柳某某、被告大地财保烟台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彦瑾和被告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山东某某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某某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窦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潍坊市坊子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磊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波、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祖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烟台某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被上诉人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仲某某与被告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莉萍,被告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正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薛某某与被告无锡某某包装饰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梅某某、徐某某、梅某某、黄某某、强某某过户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薛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薛某某、许某某,第三人无锡市某某地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备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磊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2日、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钟明,被告薛某某、许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婕,第三人某某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宇、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宜兴支行)与被告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芳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宜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强志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青岛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杭州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活动。原告某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活动,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活动,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