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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匡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宾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成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之、刘普清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兰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陈芝彬、被告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的原告某某机电集团(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陈某某、易某某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陈某某、易某某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原告某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资产作为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546-1号民事裁定。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左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谷伟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龙担任记录。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国新、黄淑芬,被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罗继平,被告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金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某某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第五条确认:被执行人沈阳某某客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127566.52元,并承担诉讼费46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沈阳某某客运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132166.52元,并将此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殷俊、被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龚金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某某县支行)与被告谭某某、易某某、尹某某、周某某、衷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易某某、株洲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文亚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津、人民陪审员丁香分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婷婷担任记录。原告邮政银行某某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赖江敏、被告某某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某某两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衷某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到庭参加诉讼,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诉讼;被告谭某某、易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 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某县支行)与被告谭某某、易某某、尹某某、周某某、衷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易某某、株洲市某 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文亚苗担任审判 长,代理审判员刘津、人民陪审员丁香分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婷婷担任记录。原告邮政 银行某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赖某某、被告某某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某某两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衷某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到 庭参加诉讼,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诉讼;被告谭某某、易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 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某县支行)与被告孙某某、株洲银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湘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香分、付全国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 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银信担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 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成都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贸公司)因与上诉人姚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工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洋菁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宁芳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湖南佳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某某公司)、湖南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一公司)、叶某某、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长沙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