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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8-24律师案例阅读(1564)易法通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一初字第04481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阳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磊,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琼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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