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5律师案例阅读(1538)易法通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036号
原告苗某某。
法定代理人吕。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
被告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承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