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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某、刘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下称被告一)、被告王某某(下称被告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两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文汇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某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户口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周某某、钟某某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沙民一初字第368-1号民事裁定,分别向本院上诉。
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罗莎,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山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东民五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某某企业管理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某某企业管理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洪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金山、被告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泽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受理后,依原告唐某某的申请追加了廖某某作为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山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经纪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静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经纪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志强、曾茜茜,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子进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某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子进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某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子进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