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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内容,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所以,与会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十分必要的。
今天我们来谈谈招聘的问题。找工作难,招聘也不容易。找工作的人会在简历上包装自己,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也会在招聘广告上美化宣传下。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现在很多人都知道了,正规的书面劳动合同,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种规范化保护。但有些情况下,签书面劳动合同,真的挺麻烦的。物流公司的郭总眼下有这个问题,郭总请了个司机小薛,平常也不用小薛来公司坐班,一周就跑几趟车。郭总想着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两人口头商量好了劳动报酬,就没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了。商量完后,又怕会出问题,赶紧打电话来问需不需要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培训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为特定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协议。
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一旦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就会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用人单位与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十分必要。
在实际用工中,劳务派遣合同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合同,因为涉及三方主体,被派遣劳动者大多岗位又是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岗位,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往往就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更难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
最近我们的一位会员周总遇到了烦心事。周总是做机械工程的,他公司有个很厉害的技术操作员小李。周总跟小李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今年才第三年 。前阵子,小李自驾游出去玩,不小心出了车祸。现在是出院回公司上班了,可小李右手伤了,而且是七级伤残,没法再做技术操作员。无奈之下,周总决定和小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幸好,周总的法律风险预防意识相当强,在通知之前,先拨打了我们的400咨询热线。周总可以和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但是能直接解除吗?不能!
张总和李总现在都面临着同样的一个难题,两家企业都遇到了不愿意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很多老板现在都比较清楚了,如果员工入职超过一个月,企业还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企业应当自第二个月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苏总公司有个员工小林,这小伙子性格开朗,做事踏实,工作表现非常好。只是有一点很奇怪,不管当天手头的工作是否完成,即使只差一点点,半小时内就能搞掂了,小林也坚决不加班,一到点就走,非常准时。一般情况下,加不加班都是员工个人选择,反正没影响最终的工作成果,苏总也并不介意,只是忍不住好奇。后来才知道,原来小林还有另外一份夜间兼职,每天着急下班,就是为了准点赶过去夜间上班。这么一来,苏总就有些不高兴了,可这小伙子表现的确不错,目前为止都没影响本职工作,也实在不好说什么,但又总觉得跟一颗定时炸弹似的,心里没底。
小许是做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因为是关键岗位,接触到很多的公司商业秘密,所以跟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除了保密义务外,还有一个条款特别规定:离职后三年不得再从事相同工作或在同行业中就职。后来小许辞职,因为这条竞业限制条款,不得不换了个陌生的行业。两年多过去,小许眼前出现了一个极其难得的工作机会,但却是计算机行业的。小许考虑再三,还是认为机会难得,于是争取到了这份工作。原来的公司知道后,就以小许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要小许支付违约金。
小陈毕业后进入一家物流公司工作,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但做了五个月后,因为找到更好的机会,小陈就把这份工给辞了。可他辞职并没有通知公司人事部门,没办理任何离职手续,打电话和平时关系还不错的一同事说了句下周不来上班,就走了。吴小姐是这家公司的人事主管,发现小陈擅自离职后,交待部门员工把小陈除名,并嘱咐说小陈迟早要来公司领回之前上交的毕业证的,到时先扣着,不给他。
梁总公司新招了一个员工小刘,按常规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一个月。现在试用期快满了,公司准备给小刘办理社保,可小刘居然自己不想办,还写了个书面申请给公司,证明是自己不要办理,承诺以后不会因此追究公司责任。那,这个证明有没有法律效力?梁总公司可以凭着这个证明而不给小刘缴纳社保吗?
劳务派遣的形式现在是越来越常见了,小林就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常年被公司派遣在外地工作。小林和公司已经签了两次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又快到期了。对劳动法有点了解的小林,就提出要和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求个保障。 可公司却答复说小林是劳务派遣工,并没有实际在公司上班,都是在外地的其他单位工作,公司可以不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的说法有没有道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