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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时自我吹嘘,员工以此为由要辞职

2013-01-04劳动人事阅读(4193)易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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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谈谈招聘的问题。找工作难,招聘也不容易。找工作的人会在简历上包装自己,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也会在招聘广告上美化宣传下。张总的外贸公司成立不太久,凭着张总的能力和资源,发展势头是很不错的,但依靠企业目前的硬件,要吸引优秀人才还是比较困难。于是人事部的员工动了点脑筋,在招聘时狠下了一番宣传,将企业的目标转成现有条件打出去了。小赵看到这宣传就动了心,顺利通过面试,签了三年劳动合同,正式上班之后,才发现现实和理想的差距有点太远了。小赵不高兴了,要辞职。人事部说可以啊,按合同约定,期满前离职的,交三万块违约金。这钱数额不小,小赵当然不想给,说是公司先骗了他,反过来要告公司。于是张总赶紧让人事部员工打个电话来问问我们,该怎么办。

怎么办呢?放小赵走啊,别要违约金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得很清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身张总为了骗人而使用美化过度的招聘广告,就存在欺诈的故意,直接可以导致合同无效,更何况,自2008年1月1日起,除了培训和竞业限制以外的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所以说呢,合同约定也不是万能的,还得注意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背景条件。这其中的许多的细节,还是问问律师比较清楚。

易法通案例的设定相对是比较简单的,在企业管理中间的实践问题,也许看起来跟案例的问题差不多,但细微的差别就可能需要完全不同的处理,所以遇到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事先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 (4008-515-666) ,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我们的全国服务咨询热线:4008-5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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