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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权转让,应充分尊重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对于不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股东变更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依法有效。
案情:安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现在股权受让人安某已经支付完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人李某准备去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请问:对于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李某该准备哪些材料?
股权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不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只是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或代债权人接受义务的履行。股权合同转让,虽然在合同内容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出现了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故合同转让的效力在于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即成立了新的合同,原合同应归于消灭,由新的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由新的债权人享受权利。股权转让合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股权转让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出资(股权)进行转让,根据《公司法》,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若股东对非股东转让股权,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转让人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所以,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购买转让人的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此外,转让标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过户手续、违约责任等等都要明确。
2002年1月,台湾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江苏省常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营公司。2003年3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xx公司将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股权以4.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某某公司。其后,某某公司交付了转让款,但xx公司却未协助某某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等手续。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xx公司履行协助义务。xx公司辩称,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其无需履行协助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昨天同事带来一份判决是一法院所判决,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简要阐述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 -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那么,什么是合理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做出的必要开支。
案情:A、B、C、D、E五个股东欲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B系中国人,C、D、E系外国人。各方通过合同、章程对合资事项进行了约定。章程中明确,A、B各占股份30%,C占20%,D、E各占10%;任何一方如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企业于是得以成立。A在企业成立两年后与另一人F(中国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己。该合同获得了B、D、E同意。其后,F交付了转让款。但A因股价上涨,拒绝办理报批手续,F在与A协商未果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履行合同。A提出,因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应属无效。F则提出,合同虽未经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早有规定,且该章程也经过审批,故A转让股权无须再办理审批变更手续。双方僵持不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未履行有关批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股权可以在公司股东内部转让,亦可以向公司股东外部转让。涉案的上海捷捷有限公司(化名)的股东,在整体转让公司股权时约定了转让价款,还约定了不菲转让违约金。当承诺股东石陆(化名)未兑现给付时,被公司股东何楠(化名)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股份转让金40万元及利息,赔偿违约金40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石陆支付何楠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万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
案情:A有限公司的某股东股权转让后,将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上。请问:A有限公司是否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案情:杨某原系甲公司的股东,持有25%的甲公司的股份。2008年2月1日,杨某向甲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2008年2月10日,杨某与甲公司其他五名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1、同意杨某转让其甲公司所有股份;2、该股份份额按五名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3、该股份支付价款为300万元,分三期支付;4、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杨某不再享受公司股东权益。随后其他五名股东履行完协议义务。甲公司盈利状况一直良好,且未进行过分红。
案情:甲是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乙作为名义股东在A公司登记机关登记。2010年10月,乙在未经过甲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丙,丙对于乙是A公司的名义股东并不知情,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请问:甲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股份制企业上海禾窑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窑公司)转让股权给非公司股东,因双方约定不明,为究竟转让给华迈房地产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华迈公司)还是转让给华迈公司老板麦先生而产生争议,华迈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禾窑公司和禾窑公司股东徐女士连带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2.92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对华迈公司该诉请判决予以驳回。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案情:半年前,刘某及刘某妻子王某计划共同注册了一个有限公司,但是,当时刘某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办法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只能由王某成为唯一出资股东和法人,刘某作为监事,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但是现在需要刘某出面签一笔合同,签约对方只接受和刘某作为最大股东的公司签约,由于时间紧迫,未及时到工商去做变更手续。刘某和王某私下做了一份没有经过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公司股权51%给刘某,请问: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