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股东股权转让后,是否得请求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2013-03-20创业经营阅读(4094)易法通

案情:杨某原系甲公司的股东,持有25%的甲公司的股份。2008年2月1日,杨某向甲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2008年2月10日,杨某与甲公司其他五名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

1、同意杨某转让其甲公司所有股份;

2、该股份份额按五名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该股份支付价款为300万元,分三期支付;4、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杨某不再享受公司股东权益。随后其他五名股东履行完协议义务。甲公司盈利状况一直良好,且未进行过分红。

 

请问:现杨某是否得请求分配股权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解答:杨某有权请求分配股权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杨某在股权转让之前仍然是甲公司的股东,不会因为股东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而丧失《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股东的资产受益权利,以及《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的权利。

 

我们易法通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转让协议代写。

 

【特别注意!!!】易法通的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是为了您更好签订合同。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您在使用模板前咨询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最大化。

 

我们的全国服务咨询热线:4008-515-666

 

本文版权归易法通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否则我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