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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务支招“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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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法通子女抚养专题,免费为您提供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抚养权变更等权威律师在线解答,和专业律师建议,帮您快速处理离婚子女抚养难题。

当前,离婚问题是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第10年呈现递增。在离婚率递增的同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存在着越来越大的争议,双方都争着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更有甚者一方在争取抚养权的同时,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对方跟孩子断绝关系。

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有很多,但基本上逃不开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现行计划政策,虽然现在“双独“或”单独“的家庭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已可以生育二胎,但大多数出现婚姻问题的家庭中基本都只有一个孩子,而当事人及长辈感情及”传宗接代“的观念影响下,都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二是目前法律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主要宗旨是跟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但当事人对抚养权归属的法律规定缺乏认识,往往只从人伦情感方面考虑,闹得不可开交。

易法通就此特设“子女抚养”专题,由易法通九年经验专业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哺乳期子女有专门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是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哺乳期内子女不由母亲抚养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有疾病】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不尽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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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的常见问题

法院判决离婚后,对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支付,法院可以通知其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扶养费。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子女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包括什么?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算?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与婚生子女相同,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专业法务对“子女抚养”的建议

离婚—子女抚养,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将有权与子女共同生活,另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一般来说,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本着不轻易改变子女成长环境的宗旨,人民法院不会轻易变更抚养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有疾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不尽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子女自愿】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正当理由】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满足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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