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本就是夫妻关系的死穴,而南京大学一项调查更是显示,离婚诱因之中,“婚外情”以74.6%的高比率居首。夫妻一方不幸遭遇另一方出轨时,所要做的不是怨天尤人,而是积极的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物质权益。
一、一方出轨且与出轨对象同居或结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1、物质损害赔偿
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2、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对因为出轨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根据下面几项确定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1)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过错方应承担更多精神损害赔偿。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二、一方出轨但未与出轨对象同居或结婚
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一夜情”等都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同居”的范畴,因此这种出轨行为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但是,这种出轨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和睦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彻底违背,受害一方虽不能获得损害赔偿,但能在起诉离婚时向法官陈述这一事实,法官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酌情给受害方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