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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务支招“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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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法通交通事故处理专题,免费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权威律师在线解答和专业律师建议,教您交通事故处理技巧,帮您快速解决处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拥有汽车的人越来越多,可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却令人不寒而栗。据统计,2011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有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受伤人数237421人,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7873万元。其实,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是很简单的。一方面,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持冷静是关键,救人第一,然后尽量减小经济的损失;另一方面,及时的进行各方面的索赔,不管是加害方还是受害方。

易法通就此特设“交通事故处理”专题,由易法通十年经验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单方事故处理流程

(一)报案: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损失较大可由保险公司确认是否向当地警署报案;或保险公司现场查勘。

(二)定损:由当事人配合保险公司索赔人员查勘、确认损失。如在修理过程中发现还有其它损失的马上报请保险人复查。

(三)索赔:尽快的收集索赔单证,十五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一般所需单证如下:1、 出险通知书填写并加盖公章(私车需盖私章);   2、 交通事故仲裁机关出具的调解书、责任认定书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证明;   3、 保险公司的定损单;   4、 车辆的修理发票及维修清单、施救费;   5、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正、副本及司机驾驶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私车还要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6、保单复印件;   7、 赔款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及公司帐号(私车由被保险人签字);   8、如所汇款单位或个人与被保险人不符,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的委托书。

二、多方事故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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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常见问题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无偿载人出交通事故司机是否担责?

无偿载人在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好意同乘”其法律义务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车者损害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车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车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技巧有哪些?

1、一方全责的事故处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程序:(1) 责任方向所投保公司报案,索取报案号;   (2) 事故双方就近选择中心解决;   (3)快速中心勘验定损;   (4) 根据定损结果确定赔偿金额,责任方直接赔付,从快速中心获得赔偿凭证;   (5) 责任方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后处理。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专业法务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建议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不服责任认定时的救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其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处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现场调查、取证;

第二,检验、鉴定,即对涉案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速度、痕迹、物品甚至是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在该阶段出于鉴定需要,一般会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鉴定报告出具后5日;

第三,根据上述证据及相应鉴定报告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事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且复核以一次为限。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者对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不服时,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相应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可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9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诉时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交通事故属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对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辖权。

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简言之,造成财产损失时,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时,其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依据《侵权责任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司法实践中需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应证明。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参见2007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住院天数;

(4)医疗费,据实结算;

(5)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的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还应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为《侵权责任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并不明确,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项费用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及如何计算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应将其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单独计算,计入赔偿总额;也有人认为,其不应单独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其应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总额中扣出,支付被抚养人;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及流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和对第三人的救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几乎必然涉及,这里简单进行介绍:

发生事故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索赔,笔者认为,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没有除外责任的、合理的费用,均应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只区分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形,而不计责任大小或者比例。即:只要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了投保人负有事故责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般为12.2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其它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事故受害人。

注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案,即使要协商解决,也应通知保险公司在场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否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对事故责任方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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