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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务支招“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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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离婚的现象频发,而在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却面临着许多的难题。2014年10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就下发了一份执行裁定中。判令在许某诉门某探望权纠纷案中的被执行人由于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行为予以罚款10000元。实践中,要么父母双方没有约定探望权,导致后来由于探望权的相关方面发生纠纷;更有甚者,即使被法院判了享有探望权,但是在执行中仍遭遇重重困难。

有关探望权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是,人们对于探望权的相关规定缺乏了解,导致不知道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探望权在被侵犯之后不知如何取得法律上的救助;另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人们对于探望权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使得法院在判决之后仍然难以执行探望权。

易法通就此特设“探望权”专题,由易法通七年经验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如何行使探望权

1、明确探望权的主体。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

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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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常见问题

哪些情况下探望权应当中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从保护子女的 利益出发,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 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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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子女遭拒绝怎么办?

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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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深入宣传《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只是随一方共同生活,并不是归其所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的行为是违法的......

行使探望权应考虑孩子健康吗?

行使探望权应当考虑孩子的健康:

(1)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

(2)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探望权的法律救济有哪些?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对无故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责任。探望权受到侵犯的举证困难,在于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没有搜集证据的意识,如果事先有了这种意识,掌握了一定的取证方法,举证并不困难。

专业法务对“探望权”的建议

探望权是一种涉及人身的权利,如果我们强制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的地点与权利人会见,则必然侵犯了其人身权利。下面是专业律师提出的关于探望权的建议。

一、法院等部门要做足有关探望权的裁判文书工作。

在办理离婚案件涉及到探望权的问题时,尽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积怨与矛盾,并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对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记在表达上要详尽具体,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如果无法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在判决探望权的法律文书里,应当具体详细到什么时间、什么方式行使探望权。

对于探望权的判决,不能只判决一方每月可以探望一次子女,而对探望的具体日期、地点和方式却没有写明,给拒不执行的一方提供了理论依据,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判决时不仅要保护好离婚双方的权利,还要兼顾子女的身心健康。不能简单的判决,而导致子女在权利人行驶探望权时的反对现象。

二、抚养孩子的一方要配合行驶探望权,不然严重的话会被采取强制措施。

探望权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人身权利,如果对方没有配合其行使探望权,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有权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多次没有给予执行,且态度强硬的话,法院是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的。

三、行使探望权要有利于孩子,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行使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影响到了孩子的正常生活,有碍孩子的健康就会被法院中止。所以,父母双方在约定探望权的时候一定要结合孩子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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