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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诉被上诉人榆中县某某管理局注销房屋权属登记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4)七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省;被告榆中县某某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向军、张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理行政诉讼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确认相关行政行为违法。
为当事人解决相关行政纠纷。
原告:张三,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江滨路139号。身份证:电话:被告:SA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
在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单位全称和住所。
行政证明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证实相对人权利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格以及事实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或应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的甄别和认定,包括鉴定、认定、鉴证、公证、证明等,诸如户籍证明、验收合格证明等。
为当事人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维护其合法权益。
申 请 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协助当事人处理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湖北省某厅代理行政登记诉讼,取得胜诉。
协助当事人处理行政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行政确认,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