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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黄平县某某广电局颁证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06-01律师案例阅读(2539)易法通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黄行初字第24号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生,苗族,黄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饶文武,贵州兴科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平县某某广电局,住所地:黄平县新州镇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凯某,女,****年**月**日生,苗族,黄平县人。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黄平县某某广电局颁发给第三人凯某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注册号:522622600020414)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第三人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光祝

审判员  龙光瑞

审判员  任家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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