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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员工的频繁流动成为中小型企业最为担忧的问题之一。现在企业中8090后的员工越来越多,他们来自五湖四海,带着对梦想的追求,并不急于求稳,是流动性很强的一类人群。对于很可能明天就去往另一个城市的他们,与企业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有地域限制吗?
由于科技成果、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日益明显,不少企业在使用人才时,都会采用各种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进行约束。同时,也出现部分企业不合理地使用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各类人才了解一些关于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知识尤为重要。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也就是说,了解商业秘密的你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后,在两年内: 1、不得自己经营同行业; 2、不得在其他同行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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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间也展开了激烈的人才争夺战。一些企业纷纷以高薪、住房、职务等优厚待遇,从竞争对手处挖走人才。为了防止人力市场不当竞争,维护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行竞业限制是很必要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现在,许多企业为了更好的与商业对手竞争,纷纷使用起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这一招法律功夫。但是,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用不好的话,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么它们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来具体说说。
小许是做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因为是关键岗位,接触到很多的公司商业秘密,所以跟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除了保密义务外,还有一个条款特别规定:离职后三年不得再从事相同工作或在同行业中就职。后来小许辞职,因为这条竞业限制条款,不得不换了个陌生的行业。两年多过去,小许眼前出现了一个极其难得的工作机会,但却是计算机行业的。小许考虑再三,还是认为机会难得,于是争取到了这份工作。原来的公司知道后,就以小许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要小许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合同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在各大企业被频繁使用,同时出现的问题也不少。易法通为您提供专业的代写合同服务,专业代写竞业限制合同。
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义务内容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约定,无约定的则无义务。
保密协议约定的是员工在保密期限内要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指员工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我国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相竞争的行业或在与原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企业就职。
实践中我们常见跳槽者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重新择业的筹码,因为没有竞业限制条款,企业维权无果;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相混淆,协议条款混搭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
有的公司聘请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一般是企业高管),往往还同员工原单位属于同类或类似经营性质公司,即存在有竞争关系。而且现实中很难让对方公司无法获知录用该员工的事实,这样很容易引发与原单位的法律争议。
如今,同行竞争压力巨大,企业通常为了保证其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不会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聘用,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而与其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