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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丹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费某到庭参加诉讼。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朴明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晶晶、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糜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施某为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博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晓东、被告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王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宗臣,被告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丽琴,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贵宝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倪维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正建、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为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叶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强、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文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政,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和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延兴、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晓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颜猛、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