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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机动车作为人们常用的代步工具,在现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拥有一辆私家车已不足为奇。那么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天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穆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文奎,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被告某某财险天水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91255.48元。
原告闫某某、颜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巩研峰、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柴学鹏、颜猛、被告郭某某、巩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凡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杰、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楚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以(2014)长民初字第021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陕D76779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在保全期间,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交申请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蒋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吴某某、蒋某某,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段某某、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兴永,被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可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某某诉被告廖某某、廖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大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某财险大理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期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并中止案件审理。5月8日,本院恢复诉讼,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开娜、王智娟、被告廖某某、廖某某及某某财险大理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嘉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云南某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芒市东驿物流分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建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及其与东驿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芒市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郗某与被告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良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靳某某、周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雪莲,被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自谦,被告周某某,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雪莲,被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自谦,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钟欣、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会民、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增溪、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吉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