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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不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合同履行的准则,而应是对各类合同履行普遍适用的准则,是各类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
那么合同不能履行,有什么补救措施呢? 在合同履行时,最无法避免的情况就是对方违约,企业几乎没有任何途径避免对方行为不当。社会经济活动总是瞬息万变,合同签订后,企业可能由于有更好的交易条件或经营恶化,导致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前一种违约我们称之为“对方违约”,后一种违约行为我们称之为“主动违约”。 鉴于此,面临这二种情况时,法务经理就应该重点考虑如何进行合同救济,以尽量减轻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处理不当,就容易使企业扩大损失。 (一)对方违约的救济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张某居住在A地,准备过年的时候结婚,听说B地有一家家具承揽商,家具做的很好,张某就专门跑到B地,与承揽商商议为自己制作一套结婚的家具。双方之约定制作家具的规格和加工费,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请问,张某与承揽商的合同的履行地是哪个地方?
多重买卖,也是经常说的一物数卖,通常是因标的物价格上涨、后买受人支付的价金更有利可图时,出卖人为获取更多利益将已经出售但还未交付的标的物再次出售给其它第三人的的行为。
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能自动履行产权过户义务。
假如,西门庆跟武大郎订购了一批武大郎烧饼,想在自己宴会上来招待客人,但武大郎知道西门庆和他媳妇的事之后,决定不履行合同了,但西门庆宴会在即,坚决要求履行合同,遇到这种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很多时候,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到合同履行中会发生哪些变故,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因用人单位的改变停止履行合同就成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否则的话,劳动者每天都要担心自己的合同莫名其妙就停止继续履行了。
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设计有关栏目,要求劳动者在单位告知情况后声明:单位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在委托持股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中,有以下几点具体事项应予注意。
小伙伴们在试用期离职,千万不要因为自己只是在试用期就当“甩手掌柜”,甩手就走人,在试用期离职也是需要办离职手续的,如果你没有办好工作的交接就走了,公司有可能也会拖着不给你办离职。
本次的疫情已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将产生法定解除权,意思就是当事人可直接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就解除。 那是否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呢?当然不是,还是需要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
案情: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协议》,由李某承租王某一处住房。租赁期间,因为该房屋房龄较久,因此多次发生漏水等维修问题,李某为此曾多次与王某联系,要求其进行维修。但是王某表示,当初要不是房屋陈旧,他不会以现在的低廉价格出租,因此房屋维修应该由李某自己解决。问:李某能否要求王某履行维修义务?
案情:A、B、C、D、E五个股东欲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B系中国人,C、D、E系外国人。各方通过合同、章程对合资事项进行了约定。章程中明确,A、B各占股份30%,C占20%,D、E各占10%;任何一方如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企业于是得以成立。A在企业成立两年后与另一人F(中国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己。该合同获得了B、D、E同意。其后,F交付了转让款。但A因股价上涨,拒绝办理报批手续,F在与A协商未果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履行合同。A提出,因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应属无效。F则提出,合同虽未经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早有规定,且该章程也经过审批,故A转让股权无须再办理审批变更手续。双方僵持不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未履行有关批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经双方签订协议,甲将其承租的一处厂房转租给乙,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自乙支付转让金后生效。后来,在未支付转让金的情况下,乙进驻厂房清点物资设备后开始经营生产。请问:该厂房租赁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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