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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履行过户手续买方是主张确权还是要求出卖人履行过户义务?

2015-01-27买卖租房阅读(4540)易法通

买卖合同成立后,如果出卖人没有自动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实践中,买方一般有两种做法:

1、主张确权;

2、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

那么,对这两种做法作何评价呢?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买受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不能直接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屋没有过户。同时,实践中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由于出现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等法定情形,而导致买方不能实际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确权之诉=确认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归谁所有等法律关系。

所以,在出卖人没有自动履行所有权移转义务前,买方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是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时候,买方依据合同约定提起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他所有,缺乏法律上的基础。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就有过户的义务。这时候,如果卖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买房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房,也就是履行过户义务。

因此,对出卖人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买方不能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他所有,而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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