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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应当遵守有关劳动时间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加班加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如果女职工没有过错,即使存在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或者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等等法定情况的,只要女职工是在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均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用人单位将生育期间女职工辞退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提倡”男女平等“,但因为生理构造的差异,女性在很多工作中的适应性要弱于男性,尤其是在怀孕的时候,因此,需要法律给予特别的保护,来平衡这种生理上的不平衡。
案情:大学毕业生李某应聘某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半年后,李某被诊断怀有3个月的身孕。李某听说生育可以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因此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遭到单位拒绝。单位认为李某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规定,因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请问,李某未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法》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做了特殊的规定。尤其是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享有:不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不加班和不上夜班、产假等等的权利。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法律的规定,侵害女职工的权利的,女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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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是指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征,国家法律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
3个案例解答 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常见问题
你所最关心的“三期”问题及注意事项都在这了!再不看,遇上了可别怪我没提醒你该注意哦!
男职工的陪产假又指护理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但是,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均未统一规定男职工陪产假的问题。 关于男职工的陪产假的规定散落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但是也有的省市未规定陪产假。 以下是一些省市关于陪产假的规定:
根据假期的性质的不同,休假可以分为很多种,不同种类的休假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 一、公休假日的休假条件 公休假日最常见的就是周末双休。公休假日并不是全国统一的,而是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有约定公休假日,这可以按照约定休假。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目前,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都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罚款处罚。由此便引起了非常多的劳动争议。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在裁决这类案件时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支持用人单位的罚款行为;另一种是不支持用人单位的罚款行为,即裁决撤销用人单位的罚款行为。那为什么会有这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呢?
职工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经抢救治疗无效后的死亡,以及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
案情:蒋某在A公司工作,工作1个月后公司要求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蒋某拒签。工作了半年后,蒋某提出辞职,A公司也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久,蒋某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理由是半年期间,A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蒋某拒签劳动合同,A公司是否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