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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您不冒法律的险,易法通走了十一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某某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武警8620部队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当事人权益。
受理执行异议之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让您不冒法律的险。易法通走了十年~
本院在执行高某某申请执行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吕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4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申请执行,帮助当事人维权。
李某某、谢某某与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2012)京谏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协议,王某某应于2012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李某某、谢某某2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协助当事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某某、葛某某、褚某某、褚某某、褚某某、褚某某、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李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本案诉讼费7264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将案款交于法院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价值164396元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