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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从两者定义来看,两者之间十分相似。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简单了解下劳动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别。
一、界定公司高管的人员范围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除此以外,《公司法》第六章也详细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资格、义务,以及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高管受公司聘任,为公司提供劳务,接受公司的管理,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 二、高管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有因”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前述董事会依职权解聘高管,《公司法》并未规定法定或是正当的解聘理由。那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解聘高管的免职决议,是否能产生公司与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 我们认为,董事会的免职决议不能直接产生公司与高管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如前所述,因高管的双重身份,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公司单方解除高管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需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解除。换言之,董事会作出的高管免职决议可以是“无因”的,但解除高管的劳动关系必须是“有因”的,且解除理由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理由。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的互相告知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薛某(女)经人介绍至山东省日照市某水产公司上班,并被安排至该公司二车间从事包装工作
袁某系某大型国企的内退职工,尚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随后袁某受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雇佣协议书》一份。 2008年8月,袁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某公司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
周某于1976年7月进入福建省某地质大队工作,岗位为钻探中级工,1997年办理病保后由地质大队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医保至今。
熊某于2009年7月1日与某学院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当时已年满60岁
案情:甲与A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愿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且约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请问:甲和A公司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可否约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案情:2012年6月12年,闫某通过面试进入北京昌平区某保安公司。入职后,保安公司未将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告知闫某,也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2年8月16日,保安公司未经过任何程序,便以闫某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开除。请问:闫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甲在某公司工作了5年,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公司辞退甲,甲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提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要求甲提供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甲能提供的证据就是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还有工作5年中签署整理公司的文件,但甲认为应由公司对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证明。请问:甲是否应举证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常出现劳动关系被转移到关联公司的现象。劳动关系转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碰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问题,是应当重新计算还是应当合并计算?
案情:李某因工伤,被鉴定为2级伤残,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保留,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后来李某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请问:李某是否可以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化州市某某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