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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
所谓出资不足额,是指行为人是因各种原因而对其用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高估,致使其出资额低于应认缴出资。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出资不足。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
股东出资瑕疵,包括股东的出资违约、出资虚假评估、抽逃出资、增资时出资瑕疵等情形。出资违约是指发起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既包括货币出资违约,也包括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违约。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股东不足额出资和抽逃出资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由于这两种行为通常是以比较隐秘的方式进行,不为众人所知,因此,该股东仍然可以正常行使股权。有的股东利用这一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自己溜之大吉。等到股权受让人进入公司行使权利时才发现,公司资本根本就没有足额到位或已被原股东抽走,另外,还有的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就明确告知受让方自己未足额出资或抽逃了出资,以低价将股权出售。上述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股权受让人能否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呢?易法通为您提供专业的代写合同服务,专业代写股权转让协议。
出资证明书是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凭证。
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让别人失去股东资格,听起来似乎是很残忍的事。 但是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放宽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公司出资协议,是指出资人为了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个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出资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费用的承担等。公司出资协议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实践中公司出资协议运用不当,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呢?接下来,本文就这个方面进行了如下的总结。
股东出资证明书样本。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2014年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处,修改内容于3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内容包括三方面: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