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1创业经营阅读(3611)易法通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在其他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情形下,应当对非货币实际价额进行确认,这样既有利于保持公司资本充足,也可以避免自身因其他股东出资不实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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