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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常德某徐姓美女为安抚母亲,写下保证书保证26岁生日前出嫁,否则将自动露宿街头。这份保证书被传到朋友圈和论坛上,引起了不少“80、90后”单身青年的共鸣:对象这种事,又不是想有就能有的。据了解徐美女是一名幼师,今年刚满24岁。3月4日,小徐的母亲安排了一场相亲,她爽约了。“一回家妈妈就非常生气。”小徐说,为了安抚妈妈,她写下了这份保证书。那么,这样一份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小徐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听小编为你慢慢道来。
1、新证启用后,以前的薄证是否继续有效? 2、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何差异? 3、小产权房也能“领证”?
8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期限”是针对不动产权中的使用权类型,不是所有权。如城市土地是公共所有,公民拥有的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宅是所有权没有期限。他特别强调,不动产登记制度目的在于更好保护公民的不动产权,使交易更透明。
所谓保证合同,简单的说就是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该债务的履行的合同。那么,是不是只要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人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小编告诉大家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经常在实践中会疏忽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保证合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降低企业风险和运营成本。
债务人借钱,保证人还钱,这种情形在农村屡见不鲜,因为农村借款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保证人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同意为借款提供担保。然而,一旦出现债务人不偿还或者无力偿还的情形时,保证人不得不“替人受过”——还钱。
2011年4月案外人唐某驾车撞伤原告王某,被告刘某为案外人唐某出具担保书,担保此次交通事故的医药费等费用在案子了结后负责赔偿。
原告周某某为与被告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殷某某的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要求庭外和解10天,本院予以准许,但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近两年来,我国P2P理财平台快速增长,与此相伴随的,民间借贷也日益增多,所涉数额亦大大增加。在这种资金借贷往来密集的大环境下,风险规避、交易安全保障自然成为关注的焦点,恰成对照的是,借贷人逃避债务的比例持续扩大,社会整体资信状况堪忧。是故,担保渐渐挣脱“人情”枷锁,在民间借贷中频频亮相。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将担保与保证相混淆,尴尬不断。 所谓保证是指,第三人承诺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该第三人以其资产为债务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在保证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性质界定争议颇多,但主流观点认为,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以及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三者相互辉映,形成一个完整的期限秩序,为保证人的债务责任承担架构了较为合理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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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参加中学生文化交流项目的女儿如期回国,金先生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教育公司退还保证金,教育公司却称金先生违约拒绝返还。近日,长宁区法院审结这起代理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教育服务公司应返还原告金先生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父亲在外欠下百万元巨额债务,债主却拿着他女儿写的“保证书”将父女俩告到法院,要求父亲还债,同时要求女儿对父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因不能证明所持“保证书”是债务人女儿的真实意思,连带清偿的诉讼请求被法庭驳回;父亲所欠债务应由其本人偿还。
债权债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并办理抵押或质押,或要求其提供保证人。那么债权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实现债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