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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章
为当事人作强奸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作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抢劫罪的刑事辩护,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做故意伤害罪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宁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经阅卷,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阿秀”),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来厦暂住思明区。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担任被告辩护人,为其争取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危险驾驶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