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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当事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合计726411.07元。
易法通解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在住院费紧张的情况下,可以与对方协商先给予一部分赔偿,然后在病情有所转机时再详谈赔偿事宜。法律实践中的问题错综复杂,各种类型交错在一起,难免面临各种难题,在不知如何处理时可以向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易法通,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解决您面临的各种疑难问题。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汪锋、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代理人李振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濉溪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崇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海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杰、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楚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某某与被告汪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栗景哲,被告汪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朝霞,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以(2014)长民初字第021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陕D76779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在保全期间,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交申请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蒋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吴某某、蒋某某,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段某某、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兴永,被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可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某某诉被告廖某某、廖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大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某财险大理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期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并中止案件审理。5月8日,本院恢复诉讼,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开娜、王智娟、被告廖某某、廖某某及某某财险大理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嘉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云南某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芒市东驿物流分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建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及其与东驿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芒市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郗某与被告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良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靳某某、周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雪莲,被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自谦,被告周某某,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雪莲,被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自谦,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颜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巩研峰、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柴学鹏、颜猛、被告郭某某、巩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凡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