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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又被称为房屋的多重买卖。即房屋的产权人(以下简称出卖人)先与购房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收取房款后,再将房屋出售予他人,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如何避免房屋产权人“一房多卖”的情形呢?小编在本文中整理了6种防范技巧供大家参考。
协助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执行异议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排除妨害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了所有权确认纠纷,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理返还原物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所有权确认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实践中,出质人对于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占有处理,常常会陷入一个误区。如以下案例:小张以自己价值6万元的汽车作为质押向王某借款5万元。小张将该汽车交付给王某后,趁王某不注意,私自将质押的汽车开走。对此,王某认为小张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小张却觉得汽车是小张个人所有,其有权自由使用该汽车,不违法。那么小张和王某究竟谁的说法正确呢?
易法通解读: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卖房者是否有权处分该房屋,以免因为卖房者无权处分私自卖房带来的纠纷。易法通为您提供代写合同服务,帮助您在掌握基本法律常识的基础上自主、低价写出实用的法律文书。我们的代写合同包括起诉类材料、答辩类材料、非诉讼的各类申请材料。我们将根据您对合同的要求直接为您代写合同,并根据您的意见作最完善的修改。
案情:甲公司以办公大楼为抵押物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甲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与银行协商后,双方同意将大楼评估后委托拍卖公司将办公大楼拍卖。但是银行发现,甲公司在把办公大楼抵押给银行后,又把办公大楼租给乙公司。现银行要求乙公司搬出大楼,乙公司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请问:乙公司能否以租赁关系对抗银行已登记的抵押权?
虽然解除了厂房租赁合同,但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房客添置的物品和装潢,究竟该如何结算?2010年4月,赵某与陈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陈某将名下一厂房租给赵某,租期一年,年租金10万元。租赁后使用不久,赵某因用工需要装修厂房宿舍区,装修后的厂房一直租赁使用近三年。
案情:甲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乙提供的购房发票和合同上署名均为房主乙本人。但乙未办理房产证,后甲先办理了乙名下的房产证书,再由产权监理处过户为甲名下的房产证,按照市场价购买了该房。在两次办证过程当中乙均出示了未婚证明。之后甲偶然得知原房主乙曾有过婚姻史,甲要求乙提供离婚协议书以证明该房产乙有权处置,但乙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甲因无法得到确切文书,证明该房产的权属而一直提心吊胆。后乙的妻子持离婚协议书向甲主张返还房屋。请问:未知房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而购房并过户,房屋归谁?
案情:甲有一套房屋。2010年3月,甲委托地产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同月29日下午,乙经中介公司的经纪人丙某介绍并带至房屋察看,在次日下午与甲签订了卖房《协议书》。该《协议书》订明:甲、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价额为600万人民币,乙应于2010年4月22日前把房款600万元交齐,甲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协议书》签订后,乙将款项交给甲,但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10年4月6日,甲经丙介绍,另与丁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协议,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乙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请问: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定,殊不知凡是都有例外,螳螂扑蝉时没有想到麻雀在后,买卖不破租赁后面还有一句,租赁不破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