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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经A公司面试,被录用,但甲在A公司工作十天后,在A公司还未来得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便离职,不愿意继续上班,也未办理离职手续。两个月后,甲要求A公司支付十天的工资。请问:A公司该如何处理?
上诉人云南某某石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戎某某诉被告江阴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鸣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14年4月30日因案情复杂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毅军、历巍,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无锡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曹建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利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文辉、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劳动报酬人民币34200元。
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受理劳动报酬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劳动报酬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拖欠工资39500元。
协助当事人追回欠款150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劳动纠纷,为当事人追回工资人民币26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工资1892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工资16300元及利息。